推动长江经济带产业链抱团出海 委员建议建立出海项目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互认体系、联合投标机制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引导对外投资健康安全有序发展,强化法律、金融、物流等海外综合服务,优化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布局。
越来越多中国企业“走出去”,在全球市场中奋斗、成长,成为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交汇交融的生动写照。如何让它们越走越顺、行稳致远,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德勤中国主席蒋颖,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士龙和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
完善“走出去”服务体系
记者:当前我国企业“走出去”有哪些特点,遇到哪些问题?
蒋颖:中企出海呈现三大特点:第一,从行业分布看,正不断向科技属性较强的行业转移,全球保护主义冲击是它们优化全球布局的主要驱动力;第二,一些企业已从出海进入登陆阶段,但本土化经营能力仍有待提升;第三,出海不再局限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也在积极参与。
由此带来了一些挑战。比如,不少出海企业面临越来越严格的属地管理和安全审查要求,例如数据跨境。再如,当出海的企业进入本土化经营阶段后,亟须构建同当地市场相适应的经营能力。还有,为寻求更广阔的市场机遇,中小企业出海意愿强烈,但也面临资源匮乏、抗风险能力弱等情况。
记者:从政府角度,该如何完善服务企业“走出去”体系?
蒋颖:可以从“在国内引导企业更好‘走出去’”及“在海外助力企业深入扎根”两端,进一步提升对外投资促进和服务工作。
一方面,国家主管部门可以持续完善对外投资体系建设的支持性和服务性,提升海外风险防范能力。“走出去”公共服务中心要加强对重点投资行业和国别的风险监控和评估,对经贸摩擦高发且中国企业投资活跃的行业和国别进行常态监控和专题研究,健全和强化境外风险预警体系。
另一方面,建议我国驻外经商处推动海外中企商会更多同市场化资源开展合作,提升企业在出海深水区的持续经营能力。比如,依托国际商会在当地的办事处或联络点,梳理排摸当地中资企业商会的运营情况,提供一站式的商会网络资源;通过“走出去”公共服务中心平台,筛选专业服务资源,便于企业快速对接可靠的服务商。
推动产业链抱团出海
记者: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与地区,如今已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目的地。
徐士龙:“一带一路”倡议实施10年来,已成为推动全球互联互通、促进共同发展的重要平台,但也出现一些成长的烦恼。比如,产业链协同机制缺失。以长江经济带企业为例,他们产业基础雄厚,但跨区域、跨行业的协同平台尚未建立。此外,服务支撑能力不足。长江经济带跨省域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缺失,法律咨询、标准认证等专业服务机构协同度低。我建议,应推动长江经济带产业链抱团出海。
记者:实践路径是什么?
徐士龙:一方面,建议建立长江经济带企业家出海联盟,重点培育产业链抱团出海联合体;另一方面,建立产业链抱团出海项目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互认体系、联合投标机制。此外,还要发挥好外国驻华机构作用,调研显示,许多国家驻华使领馆愿为长江经济带产业链抱团出海献计出力。
此外,还要打造长江经济带“智能装备”“零碳建筑”“新能源产业”“电子信息”等国际品牌,加强与“一带一路”相关节点城市结对合作;推行“链主企业+隐形冠军”抱团出海模式,重点培育系统集成服务商;建立共建“一带一路”认证体系与标准互认中心,推动中国标准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对接。
为出海企业提供法律支援
记者:在会场上,不少代表委员呼吁为出海企业提供完善法律支援。
吕红兵:作为国家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提供的公共产品,商务部已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全面介绍目的国(地区)基本情况、经济形势、政策法规、机遇风险等内容。我建议,健全编制和发布机制,并与时俱进修订;适时针对特殊领域发布专项,并授权涉外商会、律师协会等行业组织制作专题。
记者:有企业反映,目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缺位情况。
徐士龙:一些中国先进技术在海外被仿制,我国亟待打造知识产权护航体系。建议有关部门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框架内建立技术专利池,对中国核心技术实施跨境备案保护。建议政府组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联盟,为“技术抱团”出海企业提供法律支援。
吕红兵:建议通过《马德里协议》《专利合作条约》并与所在国双向合作,加强跨境保护。此外,还可以充分发挥“一带一路”律师联盟的国际性律师组织,特别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询地位”功能,建立全球及时响应系统,深化国际法律服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