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行政执法监督真正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压舱石”
张 毅
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依法治国时,曾引用了一句古文:“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是政府管理社会、服务群众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有所提升。同时,一些地方也存在着不作为、乱作为、执法程序不合法等现象,暴露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存在的短板。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扎实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今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维护群众利益的制度机制。
2024年12月公布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体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心。加快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其一,通过立法明确监督主体、内容、方式及责任,系统性解决执法不规范、监督碎片化等问题,推动形成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的监督机制,也可破解各地监督标准不一、权威性不足等困境,增强监督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其二,针对涉企执法中暴露的种种问题,条例可为规范执法行为提供制度依据,助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唯有以立法形式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才能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真正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压舱石”。
行政执法监督立法,要旗帜鲜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服从并服务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大局。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畅、职责分散、措施不硬、方式单一和责任弱化等突出问题。建议以立法形式总结提炼地方和部门在监督主体分工、标准制定、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成熟经验,构建权责明晰、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监督体系,重点可从以下四方面推进。
明确“谁来监督”,确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核心地位。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组织实施全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实施本地区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本系统内具体执法活动的监督工作。针对垂直管理部门,明确其上级机关的直接监督职责,避免“条块分割”导致的监管盲区。同时,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职能,形成行政监督与行政检察的协同监督。
明确“监督什么”,监督内容需覆盖行政执法全链条关键环节。一是监督执法标准建设,包括裁量权基准、执法事项目录等是否科学合理。二是监督执法主体合法性,严查无资质人员参与执法、证件管理混乱等问题。三是监督执法行为规范性,重点审查涉企处罚、强制措施的合法性、适当性,遏制“小过重罚”“异地违规执法”等乱象。四是监督执法保障落实情况,确保人员编制、经费装备等与执法任务相匹配。
细化“怎么监督”,创新监督方式和手段。一是推行“日常﹢专项﹢重点”的全周期监督模式。日常监督通过案卷评查、满意度测评、绩效考核评议等方式常态化把控行政执法质量;专项监督聚焦党中央部署的重点领域,如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穿透式检查;重点监督主要针对社会关注度高、企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实施督办。二是针对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违法或者不当情形可以采取下发督办函、意见书、约谈通知书等形式予以纠正。针对前期问题较为突出的领域,监督机构可对执法事项和案件管辖异议进行协调。针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宽的问题,可以采取解释答复和发布案例等方式,对具体行政执法业务和共性法律问题进行指导。
强化“自身建设”,夯实监督工作基础。一是加强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业监督人员,定期开展法律素养与实务技能培训,加大经费保障和装备配备力度,确保监督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完善技术支撑,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运用大数据分析提升监督质效。针对涉企执法痛点,通过信息化平台实时预警异常执法行为,压缩权力寻租空间。三是严格责任追究。针对不同的违法违规主体和情形,行政执法监督立法应当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让责任条款“长牙带刺”,强化刚性约束,确保监督到位。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